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刘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重庆证监局发现2020年2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将作为营业部内部参考的数据发送给客户。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华采为上述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重庆证监局发现其在西南证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刘华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刘华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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