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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刘郸、通讯员李斌、张颖、实习生杨雨涵)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什么标准才能排放?8月27日,从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5年起分步实施,通过科学精准管控推动渔业绿色升级发展。

湖北是生态大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区和三峡库坝区所在地。同时,湖北也是水产养殖大省,养殖尾水治理是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该《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的制度空白,有助于巩固湖北“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地位,助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据介绍,《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的连片池塘和单个池塘,及工厂化养殖设施,兼顾规模化管理与地方实际需求。

《标准》设置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5项核心指标。针对不同水域设定差异化限值,部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推荐性行业标准。例如,悬浮物限值一级标准45mg/L,严于行标的50mg/L;总磷限值一级标准0.4mg/L,严于行标的0.5mg/L。

不同水域如何精准施策?《标准》将受纳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3类,按水域保护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特殊保护水域,禁止排污;重点保护水域,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一般水域,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标准》新增湖泊保护区严控要求,提出“Ⅱ、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水库)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的养殖池塘或养殖设施,不区分排放去向,执行一级标准”。据此要求,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的湖泊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限值。

统筹考虑长江大保护和水产养殖业升级转型,《标准》采取分步实施,为产业升级改造预留缓冲期。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单位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洪湖、梁子湖、斧头湖流域范围内县(市、区)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区域现有水产养殖场则延期至2027年。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标准》实施范围内养殖尾水经处理后,预计将大幅削减水产养殖业总磷、总氮排放量,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省水生态环境质量,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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