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士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6号)显示,经查,截至2021年9月9日,王士涛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688408.SH)时任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2%,所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述股份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1年9月10日至17日期间,王士涛将所持33万股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转让的首发前股份超过了公司上市时王士涛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士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信博官网显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博”,股票代码:688408)成立于2009年,公司总部位于江苏昆山,在上海设有营销中心,在常州设有生产制造基地。截至2020年底,主营业务为光伏跟踪支架、固定支架及BIPV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光伏跟踪支架、固定支架及BIPV系统制造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2020年8月,中信博登陆中国A股科创板。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士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士涛:

经查,截至2021年9月9日,你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6,629股,占公司总股本0.62%,所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述股份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2021年9月10日至17日期间,你将所持330,000股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转让的首发前股份超过了公司上市时你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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