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仍然存在通过关联方代收货款且金额较大的情形。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孩子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鹿美遥、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鹿美遥、李丹在保荐孩子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孩子王按照监管要求整改通过关联方代收货款事项,孩子王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仍然存在上述情形且金额较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鹿美遥、李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母婴童商品零售及增值服务,成立于2012年6月1日,注册资本97909.3333万人民币。该公司于2021年4月8日通过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21次审议。

据孩子王6月11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不超过10890.6667万股,拟募集资金24.49亿元,分别用于全渠道零售终端建设项目、全渠道数字化平台建设项目、全渠道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鹿美遥、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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