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智行”,301198.SZ)、安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年4月1日,喜悦智行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7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43%。公司于2022年7月9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喜悦智行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安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喜悦智行于2021年12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价格为21.76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超、杜文翰。

喜悦智行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4亿元。喜悦智行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8035.56万元。喜悦智行于2021年11月29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03亿元,分别用于年产230万套(张)绿色循环包装建设项目、绿色可循环包装租赁及智能仓储物流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喜悦智行发行费用合计6043.14万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3645.28万元。

2021年12月2日上市当日,喜悦智行最高价为60.00元,为该股上市以来最高价。当日收报57.90元,涨幅166.08%。

2022年6月9日,喜悦智行发布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6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6月16日。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力:

2022年4月1日,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7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43%。公司于2022年7月9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安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8月16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