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显示,当事人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因内幕交易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亚”,603386.SH)股票,分别被江西证监局处以罚款69万元、25万元、28万元及28万元。

2020年9月30日,广东骏亚方参观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工”,现用名: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了解住友电工情况,住友电工FPC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刘胜春参与。2020年10月14日,住友电工方前往广东骏亚惠州工厂,了解广东骏亚情况以及双方合作意愿,刘胜春参与。

2020年10月23日,在初步洽谈的基础上,广东骏亚董事会秘书通过微信向刘胜春发送了广东骏亚盖章版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意向书》,该意向书书面确认了广东骏亚有购买住友电工股权的意向。

2020年10月28日,广东骏亚方就住友电工公司人员数量、待遇水平、工龄状况等人员情况向住友电工方了解情况,刘胜春参与。2020年11月9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确认交易意向,讨论人员接收、系统切换等问题,了解住友电工营收情况,刘胜春参与。2020年11月16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讨论住友电工公司分立、债权债务剥离、员工劳动合同、设备资产、项目交割、定价机制等事项,预定12月份签订框架协议,刘胜春参与。2020年11月23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就合作的方案进行交流和沟通,讨论交易定价、环保、工商变更、劳动合同等事项,刘胜春参与。2020年11月30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就合作方案进行讨论和确认,对交易作价方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刘胜春参与。2020年12月14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主要讨论住友电工分立的税务办理事项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处置、过渡期财会工作。

2020年12月28日,广东骏亚与住友电工香港电子线制品有限公司(持有住友电工100%的股权)确认并签署重大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刘胜春参与。

2020年12月29日,广东骏亚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合作伙伴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住友电工实施存续分立后承继FPC业务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如本次交易实施时合作伙伴放弃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拟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

江西证监局判定,上述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刘胜春参与广东骏亚此次收购事项,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进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事人刘胜春、周晓莲利用“刘胜春”“周晓莲”“周某英”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为,刘胜春与周晓莲为配偶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授意周晓莲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期间两人存在频繁通讯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与周晓莲利用“刘胜春”“周晓莲”“周某英”账户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5.20万股,买入金额266.31万元。经计算,卖出后累计亏损74923.76元。

其中,“刘胜春”账户由刘胜春与周晓莲共同使用,周晓莲与周某英系亲属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账户于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22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3.19万股,买入金额232.69万元。“刘胜春”账户2020年10月28日买入的“广东骏亚”股票系刘胜春下单操作,其余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82598元。“周晓莲”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0000股,买入金额16.38万元,相关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盈利5973.25元。“周某英”账户于2020年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0100股,买入金额17.24万元,相关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盈利1700.99元。

当事人邹庆怡、蒋静利用“邹庆怡”“蒋静”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为,邹庆怡与蒋静为配偶关系,“邹庆怡”“蒋静”账户由邹庆怡与蒋静共同使用,两人共同商量交易股票事宜。2020年11月21日,刘胜春、邹庆怡、蒋静一起吃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邹庆怡两人存在5次通话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庆怡与蒋静利用“邹庆怡”“蒋静”账户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4.30万股,成交金额419.40万元。经计算,卖出后累计亏损34.98万元。

其中,“邹庆怡”账户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3.72万股,买入金额409.52万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34.87万元。“蒋静”账户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5800股,买入金额98830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1145.93元。

江西证监局指出,邹庆怡、蒋静交易“广东骏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资金变化、买入“广东骏亚”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广东骏亚”股票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当事人刘胜春、邹庆怡、蒋静利用“邹庆怡”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授意邹庆怡使用“邹庆怡”账户为其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020年12月25日刘胜春名下银行账户向“邹庆怡”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200万元。2020年12月25日,“邹庆怡”账户买入12.87万股“广东骏亚”股票,买入金额199.69万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13.77万元。

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刘胜春、周晓莲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刘胜春承担25万元,周晓莲承担25万元;

二、对邹庆怡、蒋静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邹庆怡承担25万元,蒋静承担25万元;

三、对刘胜春、邹庆怡、蒋静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刘胜春承担44万元,邹庆怡承担3万元,蒋静承担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刘胜春为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官网显示,广东骏亚是一家专业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并于201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386。目前在华南地区(广东深圳、惠州、珠海)、华中地区(湖南长沙、江西龙南)、华东地区(安徽广德)建有六大生产基地,业务范围涵盖“特种PCB”、“高多层PCB样板快板”、“中小批量PCB”、“大批量PCB”、“FPC&RFPC”、“SMT及代工”,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通讯、工控、安防、电源、能源、医疗等领域。

2020年12月29日,广东骏亚发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该议案显示,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合作伙伴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实施存续分立后承继FPC业务的标的公司(即存续分立后的存续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如本次交易实施时合作伙伴放弃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拟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广东骏亚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显示,2021年10月20日,广东骏亚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惠州骏亚电路部分增资扩股优先认缴权暨惠州骏亚电路购买住友电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由参股子公司惠州骏亚电路以现金收购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2021〕5号

当事人:刘胜春,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周晓莲,女,1973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邹庆怡,女,1986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蒋静,男,1980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内幕交易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骏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30日,广东骏亚方参观住友电工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工),了解住友电工情况,住友电工FPC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刘胜春参与。

2020年10月14日,住友电工方前往广东骏亚惠州工厂,了解广东骏亚情况以及双方合作意愿,刘胜春参与。

2020年10月23日,在初步洽谈的基础上,广东骏亚董事会秘书通过微信向刘胜春发送了广东骏亚盖章版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意向书》,该意向书书面确认了广东骏亚有购买住友电工股权的意向。

2020年10月28日,广东骏亚方就住友电工公司人员数量、待遇水平、工龄状况等人员情况向住友电工方了解情况,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9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确认交易意向,讨论人员接收、系统切换等问题,了解住友电工营收情况,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16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讨论住友电工公司分立、债权债务剥离、员工劳动合同、设备资产、项目交割、定价机制等事项,预定12月份签订框架协议,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23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就合作的方案进行交流和沟通,讨论交易定价、环保、工商变更、劳动合同等事项,刘胜春参与。

2020年11月30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就合作方案进行讨论和确认,对交易作价方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刘胜春参与。

2020年12月14日,广东骏亚方与住友电工方主要讨论住友电工分立的税务办理事项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处置、过渡期财会工作。

2020年12月28日,广东骏亚与住友电工香港电子线制品有限公司(持有住友电工100%的股权)确认并签署重大资产购买框架协议,刘胜春参与。

2020年12月29日,广东骏亚发布《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合作伙伴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住友电工实施存续分立后承继FPC业务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如本次交易实施时合作伙伴放弃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广东骏亚或其全资子公司拟受让标的公司100%股权。

上述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刘胜春参与广东骏亚此次收购事项,知悉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进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胜春、周晓莲利用“刘胜春”“周晓莲”“周某英”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刘胜春与周晓莲为配偶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授意周晓莲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期间两人存在频繁通讯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与周晓莲利用“刘胜春”“周晓莲”“周某英”账户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52,000股,买入金额2,663,117元。经计算,卖出后累计亏损74,923.76元。

(一)“刘胜春”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刘胜春”账户于2015年1月15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刘胜春”账户由刘胜春与周晓莲共同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账户于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22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31,900股,买入金额2,326,910元。“刘胜春”账户2020年10月28日买入的“广东骏亚”股票系刘胜春下单操作,其余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82,598元。

(二)“周晓莲”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周晓莲”账户于2006年6月12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晓莲”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0,000股,买入金额163,800元,相关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盈利5,973.25元。

(三)“周某英”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周晓莲与周某英系亲属关系。“周某英”账户于2015年5月20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英”账户于2020年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10,100股,买入金额172,407元,相关买入由周晓莲下单操作。卖出后盈利1,700.99元。

三、邹庆怡、蒋静利用“邹庆怡”“蒋静”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邹庆怡与蒋静为配偶关系,“邹庆怡”“蒋静”账户由邹庆怡与蒋静共同使用,两人共同商量交易股票事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庆怡与蒋静利用“邹庆怡”“蒋静”账户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43,000股,成交金额4,193,986元。经计算,卖出后累计亏损349,838.26元。

(一)邹庆怡、蒋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胜春联络接触情况

2020年11月21日,刘胜春、邹庆怡、蒋静一起吃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邹庆怡两人存在5次通话联络。

(二)“邹庆怡”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邹庆怡”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云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庆怡”账户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37,200股,买入金额4,095,156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348,692.33元。

(三)“蒋静”账户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蒋静”账户于2016年9月27日开立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蒋静”账户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累计买入“广东骏亚”股票5,800股,买入金额98,830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1,145.93元。

(四)邹庆怡、蒋静交易“广东骏亚”股票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资金变化、买入“广东骏亚”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邹庆怡”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突击转入资金410万元,其中409余万元在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用于购买“广东骏亚”股票。2020年12月4日,“蒋静”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突击转入资金10万元,其中9.8余万元在2020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用于购买“广东骏亚”股票。

二是买入“广东骏亚”股票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邹庆怡”“蒋静”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大量买入“广东骏亚”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上述两账户从未交易过“广东骏亚”股票。且“邹庆怡”“蒋静”账户买入“广东骏亚”股票的金额,分别为两个账户针对单一股票的最大交易金额,买入金额相比其他股票金额明显放大。

四、刘胜春、邹庆怡、蒋静利用“邹庆怡”账户内幕交易“广东骏亚”股票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胜春授意邹庆怡使用“邹庆怡”账户为其买入“广东骏亚”股票。2020年12月25日刘胜春名下银行账户向“邹庆怡”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200万元。

2020年12月25日,“邹庆怡”账户买入128,700股“广东骏亚”股票,买入金额1,996,942元,相关买入由蒋静下单操作。卖出后亏损137,728.09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公司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胜春、周晓莲、邹庆怡、蒋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刘胜春、周晓莲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刘胜春承担25万元,周晓莲承担25万元;

二、对邹庆怡、蒋静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邹庆怡承担25万元,蒋静承担25万元;

三、对刘胜春、邹庆怡、蒋静处以50万元罚款,其中刘胜春承担44万元,邹庆怡承担3万元,蒋静承担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