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投资者诉金花股份(600080)、金花投资虚假陈述案,将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金花股份在上诉状中称,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发生了诸多非系统性风险,因此,投资者在2020年4月30日后因为卖出或者持有证券发生的损失,均是由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不应当由公司赔偿。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泉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家意见与金花股份的意见截然相反,一审法院已做出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因此,符合前述时间条件的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或者自行起诉。

上述案涉期间,金花股份股票价格最高10.38元,最低5.22元,尽管后来上涨,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该期间内所有的投资者均符合获赔的条件。同时,因为金花投资占用的资金收回后,金花股份股价迅速回升,预期总赔偿数额不会太大,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太大的资金压力。

据悉,金花股份投资者维权案件,肇始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及其关联方通过合同方式拆解上市公司资金,被证监会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作出了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花股份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控股股东和资金占用方的金花投资,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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