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举办“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粤港澳三地同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专家表示,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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