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皇岗海关对深圳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富桂精密”)罚款2.8万元,处罚事由为其存在货物漏缴税款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皇关缉一(复)字[2021]0888号。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富桂精密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富联”,股票代码:601138.SH)旗下全资子公司。

深圳富桂精密违规行为如下:“2021年4月20日,深圳富桂精密持530120210010310511、530120210010310513、530120210010310514、530120210010310517、530120210010310527、530120210010310532、530120210010312014七份报关单以进料对口、进料成品退换等监管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捆绑5100587743516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一车七单,由广东隆源运输有限公司粤ZHW10港车承运。

经海关查验发现,530120210010310513、530120210010310514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未实际出口,其余五份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相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8.1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人工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载货清单、公路舱单截图、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情况说明、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皇岗海关作出拟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皇关缉一告字[2021]0312、0313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深圳富桂精密不服,提出申辩,已予以复核。

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深圳富桂精密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广东隆源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皇岗海关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9月6日。

工业富联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深圳富桂精密业务性质为网络设备、电信设备、网络电信设备高精密机构件、服务器、存储设备;工业富联直接持股100%。

截至10月21日收盘,工业富联报11.49元,总市值为2282.75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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