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中投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重大事项,但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公司未妥善保存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

三、公司在“中投德利-小金象1号”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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