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交易行为合规性备受市场关注。

6月5日,两家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梳理,截至6月6日,近一个月内至少有49家公司发布董监高(或其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其中,仅6月份以来,就有至少14家公司“自曝”董监高(或亲属)触发短线交易。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情况之所以频频出现,主要是因为董监高没有对合规“红线”保持足够的敬畏,导致其自身或亲属缺乏对交易规则的足够了解。此外,也存在部分董监高对自己交易账户疏于管理的问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睿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从性质上看,短线交易不仅是公司内部人士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更是对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侵蚀。因此,监管对该行为“零容忍”。

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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