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证监局披露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中投证券一营业部副总经理、时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均因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被湖北证监局合计罚没超过214万元。
梳理发现,最近3个月,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至少开出7张罚单,剑指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违规行为。
违规炒股
被罚没超214万元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在官网挂出2021年1号和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均是证券公司员工,涉及事项均为违规进行股票交易。
图片来源:湖北证监局
具体来看,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延麟于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就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延麟使用单位办公电脑、手机,操作其弟于该营业部开设的“刘某”账户交易,合计11681笔,占委托交易的86.07%。
从成交金额及收益情况看,上述期间“刘某”账户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额为7070.43万元。其中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交易46只股票(占比97.87%),成交金额6354.58万元(占比89.88%)。“刘某”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按照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账户成交金额占比89.88%计算,其中归属刘延麟的账面盈利为97.01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定,刘延麟借用“刘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湖北证监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合计罚没194.02万元。
另一名受罚对象、时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帖花卫,其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仅没赚钱,还出现不小的亏损。
根据湖北证监局公告,帖花卫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帖花卫先后控制使用了“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这两个账户也是应帖花卫的要求开立。
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帖花卫借用上述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严打违规行为
就中投证券而言,就在不久前的3月8日,山东证监局也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原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于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使用其配偶“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8万元。最终张新春被处以3万元罚款。
包括上述案例在内,仅仅最近3个月来,证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便至少开出7张罚单,剑指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违规行为;从手法看,不仅存在使用包括近亲属在内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部分还存在代客炒股、跟踪客户账户买卖股票信息进行趋同交易的行为。
相比2005年的《证券法》,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法》明确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